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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执642号

房杰琼、朱淑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杰琼,朱淑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3执642号申请执行人房杰琼,女,199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朱淑梅,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房杰琼于2017年6月6日因被执行人朱淑梅不履行(2017)皖16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淑梅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有发现房产、银行存款。但发现了被执行人朱淑梅所的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皖S×××××。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朱淑梅的车辆予以查封,由于本院对查封的车辆没能实际控制,不能对查封车辆进行处置,并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皖1623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李 磊

审判员 胡 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文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