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255号
原告:尚高阳,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慧涛,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李士英,男,196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
被告: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北京路北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尚高阳与被告李士英、南阳市奥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尚高阳不能提供被告李士英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士英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尚高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留成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赵伟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高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