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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521号之三

(2017)黔0113执521号之三申请执行胡绍麻等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萍,胡绍麻,朱金花,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52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杜萍,女,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执行人胡绍麻,男,194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朱金花,女,194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南路11号。法定代表胡绍麻,系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萍申请执行朱金花、胡绍麻、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1民终33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黔0113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杜萍退还购房款5万元。

二、被告胡绍麻、朱金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杜萍办理贵阳市白云区长宁街xx号xx栋xx层xx号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及互联网银行财产,工商登记信息反馈为已吊销;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站查询,反馈结果为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贵阳市白云区有不动产可供执行。2017年9月2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绍麻列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9月14日,本院向申请人杜萍送达(2017)黔0113执52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人可凭此裁定书自行至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事宜,故本案申请人杜萍要求胡绍麻、朱金花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的申请事项已经执行完毕。就被执行人贵州欧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退还申请人杜萍购房款5万元的事项,经向申请人说明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结果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晓勇

审 判 员  丁 亮

代理

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周灿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