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92号罪犯薛胜国,男,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淅川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2015)荥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薛胜国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5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薛胜国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11月29日、30凌晨,王金旺、李国印、薛胜国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洛阳铲、铁锹、炸药等工具驾驶车辆到荥阳市高村乡“西周遗址”,采用炸药爆破、人工挖掘的方式盗掘一座墓葬。12月1日晚上,王金旺、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携带铁锹、编织袋工具驾驶车辆到荥阳市高村乡“西周遗址”,��用人工挖掘方式盗掘一座墓葬。经鉴定该遗址市一座古城址,具有重要历史和学术价值,盗掘对古墓均造成特别严重的破坏。该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2017年3月30日缴纳罚金5000元。罪犯薛胜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1月、7月、12月、2017年6月获得表扬4次。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执行���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薛胜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薛胜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