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黄田春,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南陵县。
被执行人:王福道,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田春与被执行人王道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