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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2刑初72号

侯某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贪污
当事人
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2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吉林省靖宇县,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靖宇县景山镇,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靖宇县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检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妍、历飞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侯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申报危房改造补贴的情况下,在其协助景山镇政府从事西南岔村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王某的名义虚假申请危房改造,虚假制作危房改造档案,非法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4万元,其中1万元侯某用于自己的新房建造占为己有,剩余的3万元并未领取。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危房改造文件、危房改造档案、银行流水及取款凭;2、证人赵某、张某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助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于2016年5月30日,被选举为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16年,其在协助景山镇政府从事贫困户危房改造国家给予扶贫资金时,利用职务便利,于2016年6月20日,用不在本村居住的贫困户王某的名义,虚假申报危房改造、制作虚假档案,套取国家扶贫资金4万元,2016年9月20日,景山镇财政所拨付给王某所持有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9350133000775001内危房改造扶贫资金10000元,2016年11月17日王某1从该卡支取10000元,给付被告人侯某,侯某用该款交付筹建自己房屋的人工费用,在余款30000元未下发前,本案案发,被告人侯某于2017年4月25日主动到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侯某已将套取资金全部上缴本院。上述事实,有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靖宇县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报告、立案决定书,证明被告人侯某涉嫌贪污案件系靖宇县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部自行发现,2017年5月31日经检察长决定开始初查,靖宇县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到案经过,证明侯某系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3、吉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证明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具有农村户口且居住在危险房屋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4、王某危房改造档案,证明被告人侯某以王某名义提交危房翻建申请以及危房改造情况,虚假材料符合各级政府补贴资金40000元。5、2016景山镇危房改造建档、立卡、预付资金明细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存款明细、交易凭证,证明持卡人名为王某的吉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6229350133000775001,2016年9月20日转入危房改造补贴款10000元,2016年11月17日被支取10000元,2017年4月24日转入危房改造补贴款30000元,至今未支取。6、预算拨款凭证,证明2017年3月17日,靖宇县财政局扶贫资金专户向靖宇县景山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款4580000元,用途为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资金。7、指认照片,证明侯某指认虚假申报危房改造前、后房屋及涉案的银行卡。8、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第十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靖宇县景山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证明一份,证明侯某于2016年5月30日当选为西南岔村村民委员会主任。9、吉林省罚没款专用票据,证明侯某已将贪污款10000元,交至本院。10、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西南岔村村民,王某危房改造档案中的危房原先是自己的,2015年2、3月份,侯某用王某名义购买了这个房屋,一直闲着。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靖宇县景山镇乡建科科员,乡建科负责景山镇的危房改造工作,表格及填写标准都是乡建科提供给西南岔村村委会的,西南岔村王某危房改造档案内的材料是侯某提供的。12、证人秦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至今,其任西南岔村村书记,侯某任村主任,主管行政事务,2016年西南岔村危房改造是侯某负责,王某不符合危房改造的条件,2016年6月20日王某在北京,危房改造档案中的申请人签字不是王某本人所签,档案内新建造的房屋是侯某新建的,原来是赵某的房屋,闲置7年多了。1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侯某是村主任,主管行政事务,2016年西南岔村危房改造由侯某负责,王某家的危房改造档案,危房不是王某家的,档案内的新房是侯某的房屋,档案内的材料是侯某提供的。1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王某是其父亲,他从2010年至今在北京居住,王某的危房在2015年就改造完成,2016年是侯某以王某的名义申请的危房改造,2016年11月份,政府拨款到王某的农村信用社卡里10000元,其取出来交给侯某了。15、被告人侯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于2016年5月至今,任景山镇西南岔村村主任,其在协助景山镇政府从事西南岔村2016年危房改造工作中,其以王某的名义虚假申请危房改造,套取政府危房改造补助资金40000元,2016年9月份,景山镇财政所拨付给王某10000元危房改造款,王某1将这10000元取出来交给自己了,自己用于盖新房了,其余30000元在案发后,不知什么时间拨付到卡里的,自己没有动过。16、户籍证明,证明侯某出生于1981年10月28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身为靖宇县景山镇西南岔村村主任,在国家给予各乡、镇贫困户专项危房改造扶贫资金时,其利用协助景山镇政府对本村贫困户申请上报危房改造的便利条件,用不在本村居住的贫困户王某名义虚假上报,骗取国家扶贫资金40000元,其中10000元已被占为己有,由于侦查机关的介入,剩余30000元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侯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被告人所骗取扶贫资金剩余30000元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案件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已将贪污款项全部上缴,依法可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对被告人侯某追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姜允国

审 判 员  赵洪伟

人民陪审员  高志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卢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