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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执203号之一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建寨、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建寨,刘海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4执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110国道52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建寨,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务工,户籍所在地英山县,现住英山县。

被执行人:刘海军,男,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务工,住英山县。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小松浩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建寨、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裁定查封了刘海军所有的挖掘机一台。后经本院准许,被执行人刘海军将查封的挖掘机变卖,变卖款已全额缴纳至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海军所有的型号为PC360-7、机号为DZ53330的挖掘机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 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