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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第1146号

刁建民、徐彦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建民,徐彦辉,刁书军,孟祥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46号

申请执行人:刁建民,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生,住安国。

申请执行人:徐彦辉,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生,住安国。

申请执行人:刁书军,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生,住安国。

被执行人:孟祥义,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安国。刁建民、徐彦辉、刁书军申请执行孟祥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 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