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146号
申请执行人:刁建民,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生,住安国。
申请执行人:徐彦辉,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生,住安国。
申请执行人:刁书军,男,汉族,1966年4月17日生,住安国。
被执行人:孟祥义,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住安国。刁建民、徐彦辉、刁书军申请执行孟祥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8004号民事判决书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乔 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