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3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杜文华,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文连财,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文华与被执行人文连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的(2016)黔0623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文连财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文华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连财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3、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杜文华“三公开一沟通后”。申请人杜文华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文连财可供执行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文连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文华知晓被执行人文连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623执第1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6)黔0623民初26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洪光
审判员 李洪军
审判员 李正权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