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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执900号之四

肖林中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林中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900号之四被执行人肖林中,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关于被执行人肖林中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4)遂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07日向被执行人肖林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肖林中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林中在浦发银行97470066601000159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