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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4086号之一

宣恺、蔡中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宣恺,蔡中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4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恺,男,199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蔡中泽,男,199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宣恺与被执行人蔡中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闽0203民初159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查。2017年7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蔡中泽的尾号为4552的工行账户,8月11日扣划该账户存款817.18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2017年7月12日通过福建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蔡中泽持有的厦门康吉安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三年。被执行人蔡中泽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409.54元,账户状态封存。此外,查无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送限制高消费令,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宣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美玲

审判员  柯祖锋

审判员  张希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晓杰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