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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执5135号

孙惠珍与林逢科、殷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惠珍,林逢科,殷蓉,徐粉扣,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5135号申请执行人孙惠珍,女,汉族,1969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林逢科,男,汉族,1966年11月27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殷蓉,女,汉族,1966年1月24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徐粉扣,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被执行人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新城太平洋商业中心10幢80-82号,组织机构代码:78769231-0。法定代表人林逢科。被执行人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西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050602-7。法定代表人徐粉扣,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惠珍与被执行人林逢科、殷蓉、徐粉扣、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05日作出的(2015)昆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文书:

一、被告林逢科房地产5670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惠珍归还借款本金1300万元,并偿还借款利息165万元,合计1465元。

二、被告殷蓉、徐粉扣、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对被告林逢科的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林逢科、殷蓉、徐粉扣、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鉴于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执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虽查到被执行人林逢科、殷蓉、徐粉扣、镇江市望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白杨湾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但无可供执行存款。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5)昆民初字第3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磊

人民陪审员  蔡志荣

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宗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