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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2民初2551号

雷宝柱与韩家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雷宝柱,韩家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51号原告雷宝柱,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家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宝柱诉被告韩家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宝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宝柱以双方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宝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宝柱承担。

审 判 长  崔俊杰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