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2民初2551号原告雷宝柱,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宗憶,信阳市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韩家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宝柱诉被告韩家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宝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雷宝柱以双方私下调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宝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宝柱承担。
审 判 长 崔俊杰
审 判 员 顾 威
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亚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