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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5674号

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56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县鹿阜街道办事处云南昆明石林台湾农民创业园白龙潭路。

法定代表人:鄢仁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霞,女,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友,云南欧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党武乡乡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杨红。

上诉人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民初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本案诉讼与已经生效的(2016)云0126民初662号案件的诉讼标的不同、诉讼请求不同,且诉讼请求没有否定生效判决,不构成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起诉系重复诉讼,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58810.72元、装卸费11991元、代购代付费用198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就履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出现的拖欠加工费以及加工费差价、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已提起了相应的诉讼并有生效判决,而原告又以同样的事实、同样的理由、同样的被告、同样的诉讼请求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其诉讼请求实质上系否定已生效的终审判决,系重复起诉,应予驳回。裁定:驳回原告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2014年3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期限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9日;2015年4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期限自2015年3月10日起至2016年3月9日止。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26民初662号],在该案中贵州金安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主张2015年4月23日至5月1日期间(也就是前述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期间)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3种饮料(240ml礼盒核桃花生乳和240ml简装核桃乳)共计401544罐(27876件)出现质量问题,故诉请要求赔偿损失787215.55元,该案审理过程中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反诉,请求支付拖欠的加工费6万元、产品差价38.48949万元、仓储费28.2656万元,该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云01民终844号终审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上诉人认为其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也是前述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期间)共为被上诉人加工饮料共计2550816罐,除去前案已处理的401544罐的加工费之外,剩余2149272罐饮料的加工费、装卸费、代付费用应由被上诉人予以支付,故提起本案诉讼。从前案判决来看,前案中加工费计算系按照2014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9日(即前述第一份《委托加工合同》履行期间)的3848949罐×0.36元/罐+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5月1日的401544罐×0.26元/罐所得出,并未涉及前述第二份《委托加工合同》除401544罐之外的其余加工费用,而本案中上诉人主张的装卸费、代付费用并未在前案中提出。综上,本案与前案虽当事人相同,但诉讼标的和请求并不相同,诉讼请求也未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不构成重复起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民初40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上诉人昆明圣宴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07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汪 佳

审判员 杨章亮

审判员 蔡 芸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琰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