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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执418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徐静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徐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4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902889769J。负责人陶新文,行长。被执行人徐静,女,198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徐静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依据(2016)渝0105民初12846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53441.35元、利息152613.7元、滞纳金29428.59元、手续费42元、复利、诉讼费9156元。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41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森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