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6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刘谢冬,男,1988年11月11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执行人:陈远彬,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谢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远彬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9月18日起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虽冻结了被执行人陈远彬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但因控制金额太少不足以履行义务。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将被执行人陈远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有副驾保证金1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申请执行费50元未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 斌
审 判 员 李文德
代理
审判员 晏 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小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