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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5执1225号

熊朝君与刘昌林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熊朝君,刘昌林

裁判文书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1225号

申请执行人:熊朝君,女,汉族,1966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刘昌林,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熊朝君与被执行人刘昌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云法民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昌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熊朝君于2017年06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询,被执行人刘昌林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2017年6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刘昌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令。2017年9月30日,因被执行人刘昌林未履行财产申报义务且下落不明,本院对其采取临控措施并作出拘留刘昌林15日的决定。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122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 勇

审判员 刘 放

审判员 李继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苏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