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绿地商务城蓝海写字楼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万,江苏清正苑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业,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徐州市人,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妮(刘伟业之妻),女,1987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伟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2民初10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保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万,被上诉人刘伟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利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保利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利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上诉人保���协鑫(徐州)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艳华
审 判 员 李 琳
代理
审判员 张 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