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5刑初369号公诉机关潜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潜江市看守所。辩护人郭长海,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潜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郭长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12时许,潜江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潜江市高场办事处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涉嫌超载,遂要求王某某配合处理,并由执法人员李某某驾驶执法车(载执法人员高某某、田某)引导驶向潜江市广华超限站。当行驶至219省道76公里路段时,王某某驾车冲撞执法车后逃离。经鉴定,执法车车损价值605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辩护人郭长海辩称,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潜江市公路管理局全部经济损失,真诚悔罪,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潜江市公路管理局系潜江市交通运输局的二级单位,系事业法人,具有路政管理职能。2017年2月14日12时许,潜江市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318国道潜江市高场办事处路段巡查时,发现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货车涉嫌超载,遂要求王某某配合处理,并由执法人员李某某驾驶执法车(载执法人员高某某、田某)引导驶向潜江市广华超限站。当行驶至219省道76公里路段时,王某某驾车冲撞执法车后逃离。经鉴定,执法车车损价值6050元。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妨害公务的上述事实。在审判阶段,被告人王某某与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潜江市公路管理局经济损失12110元。本院委托荆门市东宝区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被告人王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某、高某某、田某、李某某1、孙某某、张某、汪某、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发案经过、归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现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图,潜江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潜价认证字(2017)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资料,潜江市公路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潜江市公路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赔偿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行政执法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潜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并与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12100元,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郭长海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双世权
人民陪审员 伍昌高
人民陪审员 田东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