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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366号之一

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珊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珊珊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3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实际经营地天津市空港物流加工区中环西路1号浩物大厦A座315室。

法定代表人:孙广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珊珊,女,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物昌威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津昌威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珊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6)津0116民初1332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刘恩生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用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