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XX林,男,1981年2月24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伍吉亮,男,1976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刘菲菲,女,1985年2月3日生,瑶族,农民,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林与被执行人伍吉亮、刘菲菲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9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伍吉亮、刘菲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XX林借款72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现全部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伍吉亮、刘菲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荣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