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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3202号

杨浩与李忠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浩,李忠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3202号

原告:杨浩,男,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峰,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继文,四川洪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忠泽,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杨浩与被告李忠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杨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文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祝 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