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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刑初292号

赵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25刑初292号公诉机关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来安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来安县。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远县看守所。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刑诉(2017)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卫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12月26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定远县总医院,翻窗进入食堂大厅,又翻玻璃墙进入陈某1经营的超市,从桌子抽屉内盗窃现金1300元。(二)2017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定远县长征路多兰网咖,乘收银员陶某在吧台睡觉之机,将陶某的小米手机及现金300元盗走。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小米手机价值616元。(三)2017年4月21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定远县定城镇伟华新天地灵感网吧三店上网,乘上网人员张某1在电脑桌前睡觉之机,被告人赵某某将张某1放在桌面充电的黑色苹果6s手机盗窃。次日,被告人赵某某以3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他人。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苹果手机6S价值4417元。案发后,定远县公安局将该手机追回并返还给张某1。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陈某2、吕某、张某2、雍某证言,被害人陈某1、陶某、张某1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33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胡守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邓 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