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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5执352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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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62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了50000元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交来案件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也将案件款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雪明

审判员  米晓梅

审判员  赵秀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