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52号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1970年7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陕062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胡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150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胡某某履行了50000元后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额为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在收到���行通知书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袁某某1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及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交来案件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人袁某某也将案件款领走。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雪明
审判员 米晓梅
审判员 赵秀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