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8执536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本院执行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的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蒋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11月的小孩抚养费。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永中法民三终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闫某某应付的2016年11月小孩抚养费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