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孙旭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展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东延,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孙旭军申请执行哈尔滨展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905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711号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