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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执711号

孙旭军申请执行展驰食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旭军,哈尔滨展驰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8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孙旭军,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展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东延,职务: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依据已生效的(2017)黑0128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孙旭军申请执行哈尔滨展驰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905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9月30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撤回执行申请,现此案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17)黑0128执711号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观海

审判员  袁海峰

审判员  尚立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宇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