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终99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供销巷5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锋,男,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侯国山,男,198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国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冶市人民法院(2017)鄂0281民初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大冶市宏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建明
审判员 柴 卓
审判员 乐 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 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