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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执恢1188号

白建平与杭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建平,杭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81执恢1188号申请执行人白建平,男,1980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杭棋,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1民初426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建平与杭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货款1.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0元、保全费70元、执行费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11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助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