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3民初7107号

王沙沙与翟付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沙沙,翟付立,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叶园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7107号

原告:王沙沙,女,汉族,1994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胡洪强,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付立,男,汉族,1958年5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代理人:翟振振,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叶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商丘。

负责人:王玉全,职务:主任。

原告王沙沙与被告翟付立、第三人商丘市睢阳区古宋办事处叶园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沙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沙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静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