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16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曹冬林,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稷山县稷峰东街信合小区。
被执行人:王淑琴,女,197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稷山县图书馆职工,住稷山县步行东街紧靠红楼南院东侧巷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冬林与被执行人王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淑琴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淑琴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淑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邵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