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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3501号

闫某与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闫某,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01号原告闫某,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小霞、杨随良,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与被告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19日,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