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3501号原告闫某,男,1953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县。委托代理人唐小霞、杨随良,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晶晶,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闫某与被告安阳县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19日,原告闫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闫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闫某负担。
审判员 李长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申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