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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1098号

孟翠珍、雷妹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翠珍,雷妹妹,黄世清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1098号

申请执行人:孟翠珍,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雷妹妹,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

被执行人:黄世清,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孟翠珍与被执行人雷妹妹、黄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23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雷妹妹、黄世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孟翠珍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雷妹妹、黄世清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雷妹妹、黄世清无银行存款。诉讼期间,本院已依法保全了被执行人黄世清名下宝来小车一部,暂无法处置。执行期间,本院也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世清名下房产一套,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郑立嵩执行员  张章武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孔晓萍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