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2民初3067号
原告:梁某,女,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被告:杜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秋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