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111号罪犯任道明,男,199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作出(2011)丰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认定任道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罪(未遂),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2000元(原已缴纳),追缴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收益,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以(2015)洪刑执字第5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豫章监狱代表彭某、殷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键、张亮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任道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道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退缴赃款3000元。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任道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仍未退清赃款,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道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5月7日起至2024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明军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