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82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83770F,住所地晋江市英林镇九三路。代表人陈江峰,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施能定,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许双媚,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林支行与被执行人施能定、许双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施能定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被执行人许双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址在石狮市百灵街华闽·世贸国际2幢1706、1××6号房产(房产证号:狮建房权灵秀字第017475号、017485号)抵押物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及依法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执行案件受理后,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此外,除查到上述抵押物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查封了该抵押物并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启动了对该抵押物的拍卖程序,但拍卖过程需要一定时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鉴于拍卖过程需要一定时日,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黄勤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