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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506号

湖北黄冈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桂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黄冈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桂平,吴海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中良,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桂平,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吴海凤,女,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黄冈市黄州区。本院在执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2017)鄂11执他3号一案中,因申请人撤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执5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建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