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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99号之一

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乐贤大道318号。法定代表人晋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广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孙习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内江庆隆机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4430元,案件受理费为4572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6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东营巨邦工贸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广国用(2011)第183号、广国用(2013)第315号广饶20112186的不动产三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27日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7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广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