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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2401号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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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401号

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定远县金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342。

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

被执行人: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住所地定远县炉桥镇青洛村,组织机构代码L6914175-2。

负责人:魏东,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应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定远县东源板材加工厂已自动履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皖1125执24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凯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