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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民初3461号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桂芳、丁应国、杨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桂芳,丁应国,杨富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3461号

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岳阳镇北大街川主巷3号。

法定代表人:杨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波,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桂芳,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丁应国,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杨富强,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桂芳、丁应国、杨富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安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逸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