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扬,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莱西区。
被执行人:种道钦,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
第三人:孙中香,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莱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扬与被执行人种道钦、第三人孙中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鲁040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泉涌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