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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3执360号

刘扬、种道钦共有物分割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扬,种道钦,孙中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3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刘扬,女,199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莱西区。

被执行人:种道钦,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薛城区。

第三人:孙中香,女,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莱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扬与被执行人种道钦、第三人孙中香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6)鲁0403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泉涌

审 判 员  张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 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