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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584号

赵喜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赵喜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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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584号罪犯赵喜中,男,1969年9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30日作出(2011)许县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认定赵喜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16日��至2021年9月15日止。宣判后,赵喜中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3日作出(2012)许中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14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对赵喜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9月15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赵喜中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1年8月28日,赵喜中伙同赵迎春等人预谋后,当晚23时许,尾随被害人朱某至许昌县官池镇对被害人朱某、王某二人进行威胁、恐吓,强行抢走现金16000元及手机。后与同案犯将赃款和手机分掉。案发后,案犯亲属将手机及1.27万现金退还。2015年7��17日缴纳罚金10000元。罪犯赵喜中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5年12月,2016年5月、9月,2017年2月、7月获得表扬5次;2017年1月获得监狱级罪犯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5年下半年至2017年上半年共4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优秀、良好。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喜中本次减刑考核期内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喜中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冯 进

人民陪审员  靳 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