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2民初620号
原告:陶成波,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刘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波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江
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
人民陪审员 单培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春晓
书 记 员 张子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