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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2民初620号

620陶成波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9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陶成波,刘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722民初620号

原告:陶成波,男,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东海县。

被告:刘成,男,1990年1月1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成波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 江

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

人民陪审员  单培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春晓

书 记 员  张子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