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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特62号

杨刚、王卫国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杨刚,王卫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62号

申请人:杨刚,男,1988年5月8号出生,汉族,住曹县。

申请人:王卫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刚、王卫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刚、王卫国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30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杨刚、王卫国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王卫国已于2016年10月20日将房屋交付给杨刚,房屋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归杨刚所有;如该房屋被拆迁,补偿协议由杨刚负责签订,所得拆迁补偿款归杨刚所有,由杨刚领取。

三、因曹县房产管理局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未完成交接,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待能办理过户登记时,由王卫国协助杨刚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杨刚有权申请法院依法办理强制过户。

四、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刚、王卫国于2017年9月30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