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特62号
申请人:杨刚,男,1988年5月8号出生,汉族,住曹县。
申请人:王卫国,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杨刚、王卫国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杨刚、王卫国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于2017年9月30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杨刚、王卫国于2012年10月2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二、王卫国已于2016年10月20日将房屋交付给杨刚,房屋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归杨刚所有;如该房屋被拆迁,补偿协议由杨刚负责签订,所得拆迁补偿款归杨刚所有,由杨刚领取。
三、因曹县房产管理局与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未完成交接,暂时不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待能办理过户登记时,由王卫国协助杨刚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否则杨刚有权申请法院依法办理强制过户。
四、其他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杨刚、王卫国于2017年9月30日经曹县诉调对接中心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