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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蒋萍英与被执行人罗军、陈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蒋萍英,罗军,陈艳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蒋萍英,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罗军,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艳红,女,197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萍英与被执行人罗军、陈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审判员  刘爱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伍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