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辖终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区中环西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玫瑰,女,该公司法务。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依兰镇春兴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付强,总经理。
原审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2138号。上诉人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龙井市人民法院(2017)吉2405民初5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上诉人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5日向原审提出撤诉申请。原审法院做出(2017)吉2405民初510号裁定,准许被上诉人延边盛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本管辖异议上诉案件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应终结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健辉
审判员 :宋莲姬
审判员 :赵承吉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蔡成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