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75号
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津滨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李恩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伟,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杰,男,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志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商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阎忠民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