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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5执152号

刘某、赵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赵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5执15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在执行刘某与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 四

审判员 李利新

审判员 孟大中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