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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执1243号

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与黄仁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仁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12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投资人:欧阳翔宇,男,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黄仁芳,女,1976年05月0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黄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6835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683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支付律师代理费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设置有抵押的房产一套(该查封房产需由申请执行人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即2020年2月10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查封将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借款本金126835元及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从2014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46835元为本金,从2015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律师代理费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和公告费3320元,本案执行费1802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永川区绸缪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仁芳(2017)渝0118执124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元烽

代理

审判员  郭显奇

代理

审判员  丁军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袁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