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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7执747号

申请人傅贤刚与被执行人陈富森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贤刚,陈富森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747号申请执行人傅贤刚,男,1973年12月4日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被执行人陈富森,男,1972年5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傅贤刚与被执行人陈富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7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富森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傅贤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富森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如下查控:1、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公司登记信息、网络账户情况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2、本院到巫山县房地产管理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3、经调查,被执行人现已外出,下落不明。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有关于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总对总”查询结果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是否能得到实现最终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达3个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管理系统,在规定期限内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等财产进行定期查询,一经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尔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确切财产线索,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本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74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正雄

代理

审判员  丁 剑

代理

审判员  尚维洪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叶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