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1254号罪犯梁涛,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8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88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30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1次,单项表扬1次。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梁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梁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品珍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来自: